屢次摹仿他人知名商標不予注冊的“鼎有名毫”
商標異議案例分享
異議人:福建省福鼎市名山茶葉有限公司
被異議人:福鼎市太姥山泉水業(yè)有限公司
被異議商標:第69129831號“鼎有名毫”商標(第30類)
引證商標:第1965480號“鼎名DINGMING及圖”商標(第30類)
第52899153號“鼎有茗”商標等
【案件背景】
被異議商標“鼎有名毫”是由福鼎市太姥山泉水業(yè)有限公司申請在“茶、白茶、茶飲料”等商品上的商標。被異議人“鼎有名毫”是從“鼎名”、“鼎有茗”商標演化而來,且“毫”是茶葉的一種品種名稱。所以與引證商標“鼎名DINGMING及圖”、“鼎有茗”構成近似商標。如果兩商標共存于市場,無疑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,減弱異議人引證商標權的識別性。
故,異議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異議商標提出商標異議請求。
【事實和理由】
異議人提交的主要理由:
一、異議人是專業(yè)生產傳統(tǒng)福鼎白茶的老牌企業(yè),已經樹立了良好的企業(yè)形象,旗下的“鼎名”、“鼎有茗”商標也已經建立了較高的知名度;
二、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,僅相差“毫”字,如果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,必定會引起相關的消費者的混淆誤認,損害異議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;
三、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,一旦被核準注冊,帶有欺騙性,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。
【審理結果】
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:
被異議商標“鼎有名毫”與引證商標“鼎名DINGMING及圖”、“鼎有茗”在文字構成、整體外觀等上方面區(qū)別不明顯,并存使用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,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
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:第69129831號“鼎有名毫”商標在“茶、白茶、糖果、糕點、谷類制品、調味品”商品上不予注冊。
【典型意義】
本案系非常明顯“傍名牌”摹仿他人商標的行為。首先,被異議人福鼎市太姥山泉水業(yè)有限公司與異議人都位于福建省福鼎市。異議人的創(chuàng)始人林飛應先生是當?shù)赜忻闹撇枞?,非物質遺產文化傳承人。在白茶行業(yè)里,“鼎名”商標具有非常的知名度。被異議人完全知曉異議人在當?shù)赜绊懥鸵C商標存在及知名度,申請商標時非但未規(guī)避,反而處處摹仿。其次,被異議人在此之前已多次申請過“鼎有名”、“鼎有茗”,均被異議人提出異議(不予以注冊),現(xiàn)在的被異議商標“鼎有名毫”仍然是在刻意摹仿“鼎名”、“鼎有茗”商標,說明其主觀的惡意性。最后,被異議人的主營是水產品,而申請與其經營范圍不相關的茶葉的商標,其奇貨可居的意圖顯而易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