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基本案情】
1992年2月24日,江蘇蘇美達機電有限公司以商號“SUMEC”作為商標提出申請,1993年2月14日在第7類上取得第629213號“”注冊商標專用權。“SUMEC”作為蘇美達主打商標,由江蘇蘇美達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六個子公司共同享有專用權。
2001年,蘇美達機電公司自主創(chuàng)立“FIRMAN”品牌使用在電機類產品上,2003年提出注冊申請,次年獲得第3453518號“”的注冊商標專用權。
上述兩個商標經過多年的使用及宣傳,分別獲得江蘇省著名商標、江蘇省出口名牌產品、南京市名牌產品,使得“”與“”在相關公眾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。
2013年11月21日,福安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惡意模仿蘇美達公司商標,將“”與“”兩商標惡意組合成“SUMECFIRMAN”,提交第13581518號“SUMECFIRMAN”商標注冊申請,2014年11月20刊登在第1432期初審公告中,后經蘇美達異議申請,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。目前,薩瓦福吉不服商標局及商評委的審查結果,提起行政訴訟程序,尚在審理中。
2013年11月22日,蘇美達機電公司將上述兩商標組合在一起,申請注冊第13594824號“”商標,2014年12月6日初刊登在第1434期初審公告中。
至此,蘇美達機電公司與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申請日僅差一天,兩個完全一樣的商標均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。
商標局認為第13594824號“”商標申請在后,與福安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第13581518號“SUMECFIRMAN”商標沖突,依照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的規(guī)定應不予核準。
蘇美達公司不服商標局決定,向商評委申請復審。
【裁定結果】
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決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
【爭議焦點】
1、福安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第13581518號“SUMECFIRMAN”商標的在先權。
2、福安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“傍名牌”、“搭便車”的惡意搶注行為。
【代理點睛】
薩瓦福吉電器公司的引證商標是對他人在先“知名”商標的惡意搶注,違反誠信信用原則。
第一,“”既是蘇美達機電公司在先知名商標,又是申請人企業(yè)商號“蘇美達”的英文譯名,與公司名稱一一對應,成為不可或缺的企業(yè)標志。“”是申請人臆造詞。福安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作為同行業(yè)者,熟知同行業(yè)品牌,故意將申請人兩知名商標組合成一個商標,嚴重侵害了蘇美達機電公司商標權。
第二,從現有的歷史數據可知,福安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是專業(yè)侵權者。福安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長期大量摹仿、拆分同行業(yè)知名企業(yè)知名品牌的商標,或進行惡意變形、或添加前后綴進行搶注,只要審查員稍有不慎,有一、二個商標漏網,被侵權者又未監(jiān)測到,則其傍名牌成功,即可使利用他人知名品牌推銷其產品的侵權行為合法化,以注冊商標的低成本獲取大量收益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已成商標搶注及侵權大戶,利用商標注冊以達到侵犯他人知名商標目的的害群之馬。
【典型意義】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,惡意搶注商標的侵權行為。商評委在審理該案時,認為福安市薩瓦福吉電器有限公司惡心明顯,跳過第13581518號“SUMECFIRMAN”商標行政訴訟審判結果,逕行裁定蘇美達公司第13594824號“”(被異議商標)的核準注冊。正是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現。
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,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,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。
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不僅占用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,嚴重破壞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,更為重要的是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,嚴重損害正當經營者的經濟利益,與國家創(chuàng)新驅動發(fā)展戰(zhàn)略目標背道而馳。這里提醒我們的經營者必須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,打假還需自身硬,堅決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說“不”。